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茂友木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 ...

9-28 18:28| 发布者: mengqingchao|评论: 0|来自: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9年9月26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19]13号)》。茂友木材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手册项下的残次品作焚烧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向海关报明上述违规事实,属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嘉兴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茂友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平,海关编码:33049315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99486255。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东西大道168号。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C29086351661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1.5立方米环保科技木薄片残次品、C29087350615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2.174立方米环保科技木薄片残次品以边角料方式向海关申报补税后做焚烧处置,折合C29086351661号手册项下保税白梧桐单板2.847立方米、C29087350615号手册项下保税白梧桐单板4.124立方米。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3.29872万元,漏缴税款4917.7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违规。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资料、企业生产资料、补税报关单、自查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手册项下的残次品作焚烧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向海关报明上述违规事实,属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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